危險啊孩子 正文 98、擬招標汽車城應對,忙協調朱赤兒通電

作者 ︰ 肖遠征

夏天在辦公室看著一份法律文書。

話說前段日子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與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在中院簽署了調解協議。但是,當中院制成法律文書送到岸尾經濟發展公司時,該公司卻不肯簽字,提出有些條款還要大家坐下來商量。鑒于岸尾公司是一家由行政村轉制過來的企業,法院辦事還是挺人性化的收回前議,同意另約時間請幾方再坐下來修改調解書。

這樣拖了一段時間,經過新一輪調解,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覺得對自己的經濟利益不會有所影響了,終于在法院的送達書上簽了字。

夏天現在看的,就是他自己曾參與調解的《民事調解書》。

看官︰有些事小的還得絮哆兩句,小的手頭上的200多份法律文書,援引了一、二十份穿插在本書中,絕不是因為小的嫌本書字數不夠,有意堆砌一些東西增加篇幅,而是覺得它是貫穿全書的主線。這也許對于喜歡李清照詩詞和瓊瑤小說的讀者來講,尤其是處于情竇初開的二八少女和閱歷有加的三八學子來講,要著意看完法律文書可能有些勉強。但是,沒有關系,您就挑選您喜歡的看。小的要說的是,在這些法律文書的字里行間,細看之下,也散發著濃濃的別有韻味的書香。這對于從事法律的學習與研究、從事經濟、金融的學習與研究的大學生們和專業工作者來說,就好像到酒店吃飯時,有點水平的廚師上了一道芳香撲鼻、沁人心脾的菜肴,確實是彌足珍貴的。

小的有一個小小的缺點,就是連睡覺都不太安分,當然,也不是在睡覺的時候偷偷起來干壞事,影響社會和諧,僅僅只是夢多而已。在夢里,有幾回有人建議我把這些法律文書從書中拿掉。小的是一個比較虛心的人,早上醒來迅速按照夢中的提示,在書中編輯沒有法律文書的清樣。然而,這書編出來後,自個兒左看右看,這書就好像成了廚師在制作加工菜肴的時候,一款忘了放鹽的菜︰色、香都還說得過去,就是放在嘴里一嘗——味同嚼蠟。于是,小的不得不又按原樣鋪排。

小的想︰看官中藏龍臥鳳,難保有高人在余茶飯後或者在怡情賞月之時,偶爾翻閱此書。就讓諸位按自己的角度去點評吧。這就好像有人喜歡生吃龍蝦,進嘴的感覺鮮美可口——沒得彈;而有人則偏偏喜愛臭豆腐,一聞那味道,嘴角上已經有了些許口水流出,心里說︰「舒服曬!」

閑話少說,言歸正傳。鏡頭轉到夏天的辦公室,只見夏天輕聲讀道︰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7)深中法經字1558-1560合並號

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華,該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簡稱安延公司)、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三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合並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上列原、被告先後于1994年4月4日、4月12日、4月27日共簽訂四份抵押借款合同,均約定原告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安延公司為借款人,岸尾公司為抵押人,借款金額依次為人民幣900萬元、7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月利率均約定為12.078 ,期限均約定為10個月,約定抵押物為岸尾公司所擁有的廠房、宿舍和辦公樓,(房產證號以深圳市國土局抵押登記為準)。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後,原、被告已辦理抵押登記。原告已如數將貸款匯給安延公司使用。貸款期限屆滿後,安延公司未償還原告貸款本金,經原告催收後,只償還部分利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依法成立,安延公司應償還原告貸款本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岸尾公司應在其抵押物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安延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共計3700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應如數償還。

其中各項本金之利息、逾期利息計算︰合同期內按月率12.078 執行,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從各項本金逾期之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上述諸款,安延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前償還欠息人民幣1000萬元;1997年12月31日前清結全部欠息;1998年1月20日起,每月償還本金500萬元,余款于1998年6月20日前清償完畢。

逾期按「民訴法」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安延公司不履行到期債務,原告有權依法變賣岸尾公司的抵押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在原告實現抵押權後,岸尾公司有權向安延公司追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共計331100元,由安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交,不予退回,安延公司應于1997年10月31日前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為國

上述法律文書僅表述了在安延公司帳上反映的4650萬元本金中的3700萬元,剩下950萬元則由先期調解下來的另一份法律文書所覆蓋,全文如下︰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269號

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孫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華,該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因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完結。

本院查明︰1994年4月6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人民幣950萬元。月利率12.078 ,期限從1994年4月6日至1995年2月7日共計10個月,用于流動資金。此筆貸款由第二被告自願將位于寶安區岸尾村的工業廠房和宿舍共10棟,面積12355平方米,價值人民幣1300萬元作為抵押物。貸款到期後,第一被告未按約定還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1997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950元及利息、罰息人民幣426萬元,拍賣抵押物,被告負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第一被告未按約還清借款本息,屬違約行為,經本院召集原、被告調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根據公平自願的原則,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950萬元及利息、罰息(合同期內利息和違約罰息按約定計,逾期利息則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定利率計算,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返還完畢之日止),應如數償還。

上述款項第一被告于1997年10月1日前全部償還尚欠的本金和利息。

二、第二被告對上述款項的償還承擔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案訴訟費人民幣78800元,由第一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不予退還,第一被告在本調解書生效後7天逕付原告)。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李文廣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沈衛星

時間過得飛快,距離上次在法院調解安延公司的4650萬元本金的貸款案,轉眼一個多月就過去了,經過多方努力,基本做通各方的工作,尤其是是擔保5900萬元貸款的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凱歌的工作,今天大家齊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準備調解在岸尾公司帳上掛著的7500萬元本金的貸款糾紛案。

在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方面,這次參加調解的除了代理律師郝文婷外,夏天和任爾為也參加。當夏天他們來到法院的時候,三個被告方面的參加人員已經到來。夏天很客氣地與他們打了招呼,他們也與夏天握手問安。

夏天沒有發現周凱歌到庭,便問郝文婷︰「深圳金凱歌公司誰代表?」

夏天小聲說︰「我們事務所派了一個同事王非代表他出庭,這位就是。」

然後,她對那同事說︰「這是湖貝銀行的夏經理。」

隨著兩人相互說了一句︰「你好。」就算認識了。

看官︰這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方面的委托代理人也是國太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則有點耐人尋味。這位名叫王非的年青人,是原告代理律師郝文婷的師弟。這樣一個組合出現在法*,難免有人會說︰「國太律師事務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但是,在經濟社會相對發達的地方不太有人理會這些,大家過日子要緊。「需要就是真理,客戶就是上帝。」既然原告、被告都需要律師,為什麼不可以由同一個律師事務所派出呢?

您想歸想,這書還是慢慢看下去吧。

這時,只見主持這次調解的法官林良軍已經面帶笑容來到法官席,他身後跟著的書記員手里拿著一個卷宗,也坐到了座位上。這時,林良軍看了一眼大家後問道︰「都到齊了吧?到齊了就開始。」

這時,安延公司的業務經理孫勇從法院的陽台上走到夏天的身邊對夏天說︰「夏經理,我們朱總找你。」說完,將他的手機給了夏天。

夏天拿著電話,走到陽台上,對朱赤兒說︰「你好,朱總,有什麼好消息?」

朱赤兒在電話里說︰「夏經理呀,我這里好消息沒有,壞消息有一條,所以要打個電話給你,請你關照。」

夏天說︰「你那邊有什麼情況,你說。」

朱赤兒說︰「我本來是要按照我們公司與你和王行長約定好的方案準備還你1000萬至2000萬元的。但是,我最近被人綁架,要我籌集2000萬元還他們。因此,你要同情我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湖貝支行的還款進度就放下來了。」

夏天說︰「我們行要求用半年到九個月時間解決問題。但是,有一個條件就是十二月三十日前必須還500萬元。這個要求不高吧?」

朱赤兒听了後,痛快地說︰「行,就按你說的辦。」

夏天重新回到座位上,調解便開始了。起初,各方都按庭外所做工作的默契發表著同意調解的意見。後來,代表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的王非接了一個電話回來後,馬上表態不同意調解。這不但讓各方不好理解,就連郝文婷都感到突然。問王非道︰「小王,你這是?」

王非說︰「剛剛周總打來電話說的。」

郝文婷畢竟比她的師弟老練,對法官說︰「林法官,我建議這樣行不行︰與金凱歌公司沒有關系的那單1800萬元的大家先簽字和解。我們律師所馬上與周凱歌聯系,看他究竟出于什麼考慮改變態度。既然大家來都來了,我們再做最後努力。」

林良軍代表法院采納了郝文婷的意見,讓大家和解前案。

郝文婷隨即走到陽台上,打了一個電話給陳大偉,介紹了周凱歌反悔的情況。陳大偉听後說︰「真的是奸商,沒有一個準信。不見兔子不撒鷹,現在叫我從哪里拿100萬給他?這樣吧,等一下我再跟他聯系,就說下午可以寫一個100萬元的承諾書給他,你也跟小王說一下。如果他同意,我會叫他再打一個電話給小王。好嗎?」

「好的。」郝文婷關了手機,回到了調解室。

半個小時後,周凱歌給王非律師的電話打回來了,說是同意調解了。于是,後案的5900萬元(實際余額5700萬元)的案子又開始調解了。

幾天後,各方簽收了下面兩份法律文書,調解正式生效。

其一︰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

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華,該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孫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與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簽訂了一份《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給被告岸尾公司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貸款月利率12.078 ,貸款期限為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4月9日,共計10個月。合同簽訂後,原告于1994年6月10日將貨款2000萬元劃給岸尾公司帳戶。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岸尾公司未能如數償還原告貸款,尚欠本金1800萬元。經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訴。

又查︰岸尾公司所借款項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稱︰岸尾公司的借款已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如果岸尾公司不能在98年8月30日前償還貸款,「我公司承諾願將‘安延汽車城’的部分物業作為抵押償還物交由銀行處理還債。」據此,原告與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簡稱安延公司)為本案被告。

本院認為︰原告與岸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產生、真實有效。岸尾公司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原告將貨款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因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約定的保證方式不明確,故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180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應予償還。

上列款項分期償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還人民幣500萬元,其後每月三十日前還人民幣500萬元直至清償完畢。

二、安延公司對岸尾公司的債務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三、案件受理費由安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將承擔之數于本調解書生效後十日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春花(代)

其二︰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2號

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第一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華,該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凱歌,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非,該公司法律顧問。

第三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孫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簡稱湖貝支行)與第一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和第二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金凱歌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簽訂了一份《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貸給岸尾公司人民幣5900萬元,月利率12.078 ,貸款期限10個月,此筆貸款由金凱歌公司擔保,該公司開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5900萬元人民幣劃入岸尾公司帳戶。但二被告卻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及擔保義務,截至1997年7月20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5700萬元,利息、罰息1866萬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訴于本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貸款本息及承擔訴訟費。

又查︰岸尾公司貸款的真正使用人是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簡稱安延公司),因為該筆貸款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安延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致函本院稱︰如果岸尾公司在銀行限期的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不能償還該筆貸款,我公司承諾交出「安延汽車城」的部分物業作為抵押償還物由銀行處理還債。據此,原告于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安延公司為被告。

本院認為︰原告與岸尾公司和金凱歌公司簽訂的擔保貸款合同依法產生,真實有效。安延公司應償還原告的貸款本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金凱歌公司也應當履行其擔保義務。原告將貸款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因此,安延公司應對上述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5700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應予償還。

上述款項分期償還︰1997年12月30日前還500萬元,以後每月30日前還1000萬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還清。

二、金凱歌公司對1997年8月30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安延公司對岸尾公司欠原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88300元由安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將承擔之數于本調解書生效後十天內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春花(代)

看官︰您不知道留意了沒有,在上面法律文書的「其二」當中的第二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的列名中,沒有住所的文字表述。這並不是法官或者是書記員的疏忽,確實是因為該公司已經居無定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為了躲債,尤其是為了躲避各級法院的追債。這樣,在另案中涉及到它的地址就不方便告訴法院了。另一方面,該公司為了節約成本,退了原來的辦公室,改在梅林村租了一套房子,周凱歌的吃住和公司的辦公都在那里。他的活動已經由先前的公開轉為了「秘密」。每天,他靠著一部手機,可以找到任何人,但是別人要找到他,就要看他願不願意了。

你看,周凱歌就是在這麼一個狀況下,在法院調解的過程中,還來了一個二踢腳,讓人們發生一陣傻想。這就是奸商的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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