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武大明朝 詳細的大明軍制

作者 ︰ 童家大神

營兵制是明代軍事制度中久被忽視與曲解的制度。營兵與衛所軍、募兵與營兵的關系是認識營兵制問題的關鍵,並從其關系中把握營兵制的產生與發展脈絡,從而正確理解明代獨特的軍兵並存現象,正確認識明代的軍事體制。

一.營兵制與衛所制

明王朝建立伊始,便在全國推行衛所制度。其實,衛所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兵營,不是戰時組織,衛所軍士世居一地,且耕且守,戰時由朝廷臨時調兵遣將,兵將分離,兵不識將,將不識兵。明初這種軍事建設的藍圖不久便因邊患的日益加劇而改變,特別是明王朝的周邊地區,臨時性的調兵遣將逐漸變成常規制度。宣德間,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總兵,改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萬歷時,又增設總兵于臨洮、山海關。天啟時增設山東登萊總兵。崇禎時,增設更多,紛繁不可記。總兵官取代原來都指揮使的地位,成為地方最高武職官員。

至此,明代的軍事制度已發生了變化,「洪永以後,邊患日棘,大將之設,遂成常員。鎮守權重,都統勢輕,衛所精銳,悉從抽選,于是正奇參守之官設而衛所徒存老家之名」。這種制度一些史籍稱之為鎮戍鎮,筆者認為,從其建置情況看,稱為營兵制更為妥當,也更能說明其與衛所的區別。

營將的地位經歷了由高到低的變化過程,這一過程也正反映了營兵制由戰時組織到常規兵制的演變過程。總兵、副總兵官明初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參將、游擊、把總等官,明初亦多充以勛戚都督等,明中期以後,這種局面發生了變化。總兵官,天順前率用勛戚,後皆五軍都督府官列餃領任。

營兵的主要來源是從衛所官中抽調。由于衛所官調任為營官很商業普遍,衛所官職中的都指揮使司一職,為營制借用。衛所制中的都指揮使司,為地方衛所的最高官員,但都司一職作為營官,職別則相當低,僅高于守備一級,在總、副、參、游以下。來自于都司中的營官,被革職後,即回到原衛所。

明代的營兵制是一種不成熟的兵制,有明一代,一直處于不斷發展,不斷調整的過程中,直到清代,這一過程才告結束,清代的綠營兵制即是對明代營兵制的直接繼承。

營兵部分來源于衛所軍。總督、巡撫有直轄的標兵,一般將領則豢養家丁。標兵與家丁獨自成營。家丁為將領私屬,費用最初由將領自己負責,但隨著家丁制的盛行,也就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官給糧餉。由于衛所軍抽選為兵,從而出現了一個新概念------「軍兵」,即來源于衛所旗軍的營兵。但營伍所統為兵,與衛所軍不同。實際上營衛不統屬。與鎮守總兵同時派駐地方的,是能節制文武的總督巡撫。永樂十九年,始派巡撫處理地方戰事,有事則遣,迄事而止。明中期以後,文臣地位提高,文臣率兵出征,又加總督軍務餃。總督成為文臣第一重任。

二、營兵與募兵

朱元璋起兵創建王朝的過程中,召募是其軍隊來源的一種正常途徑。洪武時期,天下既定,各地陸續設置衛所,軍民分籍,便不再采用召募的方法湊集軍隊了。宣德以後,伴隨著邊境緊張局勢的步步升級,衛所制的日益廢弛,募兵便作為兵力的重要來源而受到越來越普遍的關注。大規模的募兵,出現于土木之變後。到正德時期,募兵主要由地方行政系統管轄。這一時期的募兵,寓兵于農,兵農合一。募兵秋冬操練,春夏務農,或冬春操練,夏秋務農。在北部邊鎮,因戰事需要,部分募兵由衛所代管,但並不直接補為衛所軍,明中期以後,民兵補充到衛所軍的不足,參與衛所軍的諸項事務。

嘉靖以後,募兵作為救急良策在全國廣泛采用,人數眾多,在明朝軍隊中相當大的比重。嘉靖東南倭患,使用了大量募兵,人數不下數十余萬。這一時期募兵與政府是雇佣關系,因此,嘉靖以後的募兵已不再像明中期的募兵用免戶丁徭役和免租糧的形式進行優免了,而且只免本身差徭。

募兵不等于營兵,募兵是營兵的主要來源,但有部分募兵隸于衛所。由衛所官召集的募兵一般隸屬衛所,衛所官負責召募,經督撫批準即可。隸屬于衛所的募兵有兩種情況,一是不入衛所軍正額,由衛所代管,二是衛所軍被抽調到別處使用,以募兵來補足原額。

兵主要隸屬于營伍,募兵是營兵的主要來源,特別是在東南沿海,多于嘉靖萬歷年間以警患設營。將領及民人自出貲財,募兵為營,隨軍報效,不但被允許,而且還被鼓勵,名之為「義募」。營兵制下,一部分將官也來源于召募,甚至一將應募將領積功升至高級將領者。

三、軍與兵的區別

軍與兵並存,是明代獨特的軍事制度。顧炎武指出,「判兵與農而二之者,三代以下通弊。判軍與兵而又二之者,則自國朝始」。目前學術界對明代軍兵的研究,存在著一個比較普遍的錯誤,即認為兵即是募兵。這樣,軍與兵的區別就在于召募、是否世襲了。而實際上,軍與兵在組織形式上的不同,是軍與兵的根本區別。

軍屬衛所,由小旗、總旗、百戶、千戶、衛指揮使、都指揮使,上而至五軍都督府統轄。衛所軍及官世襲,僅五軍都督府官及都司不世襲,為流官,由世職衛所官及武舉選授。衛所軍及官屬軍籍,攜帶家屬,世居一地,並代代相傳,基本上不再變動。每一衛所的駐地固定,軍士數額固定,將官設置亦有定例。總之,衛所制下權力分散,兵將分離。但景泰以後,兵部權力上升,兵部尚書總督軍務,奪五府之權,五府官變動虛餃。

兵屬營,由什長、隊長、哨官、把總、守備、都司、游擊、參將、副總兵、總兵統屬,直屬兵部。兵一般不世襲,但由衛所軍轉為兵者例外。兵無戶籍的規定,兵服役期限不長,一般不終身服役,多戰時創設,事畢汰兵撤營,但在重要的軍事防御衛則常川戍守。營兵不隨家屬,更接近現代兵制。營伍官無品級,有者則是衛所制下的官品,無定員,不世襲。營兵與營將相習,戰時不需要朝廷任命,直接由總副參游統帶出征。將權相對提高後,兵可由將自行召募,召者與被召者關系密切,甚至在主將發生變故時,兵即散去。

軍與兵在餉給形式及數量上也不相同。軍餉由屯田解決,屯田廢壞後,補以鹽課及,後亦部分取給于京運年例。而兵之糧餉全數取足于京運年例銀,或加派之新餉。數額也不相同,兵有安家、馬價、衣裝、器械等銀,月糧也較豐厚,而軍只有月糧,戰時或出征時才有行糧。

軍與兵在使用上也不相同。兵漸漸取代了軍的作用。兵主戰,軍主守、主屯。「兵御敵而軍坐守,兵重軍輕,軍借衛于兵,壯軍乃復充兵」。但兵並沒有徹底取代軍的地位,衛所制一直到明朝滅亡。清初改衛所軍為屯丁,部分保留了漕軍的職能,衛所作為一個軍事組織才徹底消失,而衛所作為一個地理單位而行政管轄機構取消的時間則更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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