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啊孩子 正文 140岸尾鬧審監庭開審,家樂倒銀行報債權

作者 ︰ 肖遠征

話說夏天依約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見到了經辦法官孫萍小姐。她很友善地與夏天聊開了岸尾公司的貸款問題。夏天是在經濟糾紛案件中應付過場面的人,他一邊听孫萍講話,一邊揣測她的意圖,回答得滴水不漏。後來,孫萍收了夏天代表支行提交的資料,叫夏天在泛泛問話中形成的筆錄上例行公事地簽了一個字。孫萍將岸尾公司的《再審申請書》拿出了一份給夏天,對夏天說︰「你回去以後跟王行長商量一下,還是要根據岸尾公司的《再審申請書》寫一個答辯意見,交給我們。」

夏天說︰「可以。」

孫萍又說︰「另外,麻煩你一件事,請你通知徐東海明天上午九點到我這里來做筆錄。」

夏天說︰「好的,一定幫你轉達到。」

因為當天下午夏天要到寶安法院參加金融專項執行座談會,從中院出來後便直接回到了家里。

第二天上午,夏天在辦公室詳細地閱讀起岸尾公司的《再審申請書》,其文曰︰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被申請人︰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因原審在被申請人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情況下,作出了不真實的調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故要求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民事調解書、(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2號民事調解書,予以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赤兒,已被廣東省公安廳以金融詐騙立案偵查,被申請人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原負責人莊宇亦因牽涉該刑事案件被查處,根據公安機關在該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已查清的情況,與先前(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民事調解書所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出入︰

一、兩份調解書依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認定了申請人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向被申請人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以下稱其原名湖貝金融服務社)借款共7900萬元不是事實,實際上是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借款16900萬元給被申請人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安延公司),且均是在未簽有貸款合同的情況下,僅以借款借據列明借款單位為深圳市安延公司及借款金額,分18筆于1994年6月10日前,就將款出帳劃到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帳戶供其使用。199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總經理莊宇得知深圳市人民銀行將派工作組來查帳,重點是查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21550萬元給被申請人安延公司一事,因被申請人安延公司注冊資金才3000萬元,貸款兩億多元,且借貸雙方均無辦理貸款合同,更無抵押、擔保,明顯違反國家金融工作的有關規定。為了掩蓋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本身及莊宇本人的錯誤,莊宇經與被申請人安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金融詐騙犯罪嫌疑人)朱赤兒合謀後,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九日晚召集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副經理秦現虹,信貸部負責人徐東海、卜一定,營業部綜合櫃會計林運、吳冬梅等人,並通知被申請人安延公司正、副總經理朱赤兒、肖一林參加的情況下,在湖貝金融服務社開會研究應付市人行工作組的檢查,會上,由犯罪嫌疑人朱赤兒提出將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未清償的貸款帳務作帳面分解處理;其中4650萬元已于四月間補辦了由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以房產抵押,但尚未辦抵押登記手續的,應趕緊向國土局申請補辦抵押登記手續;剩下的16900萬元,則改為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貸款,莊宇在會上同意朱赤兒的意見,並安排信貸部負責人徐東海負責協助朱赤兒辦理虛假的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分18筆貸款16900萬元的貸款合同、借款借據等書面文件,由營業部綜合櫃的林運、吳冬梅負責將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的貸款16900萬元的帳務記錄改為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貸款16900萬元的帳務記錄。經此串謀後,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朱赤兒、莊宇及辦事人肖一林、徐東海于次日一起去岸尾村,找到岸尾公司主要干部劉森林,首先由朱赤兒提出要岸尾公司補辦貸款7900萬元的手續,當岸尾公司的干部表示不同意時,朱赤兒即以如不能應付市人行對湖貝服務社的檢查,則安延汽車城就會垮掉,將會對岸尾村帶來巨大的損失等脅迫性的語言,施加壓力,連哄帶騙,再加上莊宇以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名義作出「今後絕不會依此手續追究岸尾經濟發展公司還款,待應付檢查後就重新將帳目改過來」的信誓旦旦保證的許諾之下,岸尾村主要干部沈棉、岸尾公司總經理劉森林等人竟喪失原則,不惜損害岸尾村全體群眾的集體利益,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已弄虛作假填寫好的以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名義貸款16900萬元的貸款合同、借款借據等有關貸款文書上蓋章簽名。要指出的一點是︰連貸款合同上所列的擔保人——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也是由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找來的另一只替罪羔羊。

二、(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2號民事調解書認定︰(1994年7月11日)合同簽訂後,原告(湖貝金融服務社)依約將5700萬元人民幣劃入岸尾公司帳戶。但無論是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本身的會計帳或是其出具的借款借據,均無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後出帳付給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記錄與憑據。在訴訟過程中,湖貝金融服務社作為證據提供到法庭的是如下幾筆︰

1994.4,13,600萬元;

1994,5,9,700萬元;

1994,6,4,2000萬元;

1994,6,10,1000萬元、100萬元、700萬元、800萬元。

以上合計5900萬元。

分析上列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向法庭提交的證據,顯然在簽訂合同後的1994年7月11日後,並沒有劃付款項給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被申請人欺騙法庭,提供虛假證據,導致法院作出(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2號民事調解書,顯失事實,應予糾正。

三、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不但是不真實的,也是與其帳務記錄相矛盾的。根據當事人舉證對自己不利而產生的利益歸對方的原則,有效地反證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實際上從未向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借過貸款。

1、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在(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2號案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供一張所謂岸尾公司擔保清單,所列七筆共5900萬元借款,其中1994年6月10日借款100萬元,並無借款借據佐證。

2、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在(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兩案訴訟中,主張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共借款7900萬元,但提供到法庭的借款借據等金融往來的借據證據只有七張,票面金額共7000萬元,尚差900萬元,未能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證據。

3、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在(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兩案訴訟中,提供到法庭作為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借款借據主要證據,共七張,其中1994年4月13借款600萬元、1994年5月9日借款700萬元、1994年6月4日借款2000萬元,三筆借款共計3300萬元。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本身的會計帳中記錄,既記為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借款,又記為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借款。這一情況表明︰實際上只有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借了款。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且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兩案所涉兩個貸款合同,所簽訂時間分別為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訂明的貸款期限分別為1994年6月10日——1995年4月9日、1994年7月11日11——1995年5月10日,而被申請人湖貝服務社直到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一日之前,並沒有向本申請人主張權利,催收款項。在訴訟過程中,本申請人提出兩案均已超過訴訟時效,而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隨後變戲法般向法院補充提供一份《貸款逾期通知書》,上有本申請人及法定代表人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的簽名蓋章,作為其已向本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唯一證據。但細看該《貸款逾期通知書》,其首句「貴單位于1994年4月13日(簽契約日期)向本行借款多筆」即知該《貸款逾期通知書》與(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兩案無關。第一,該兩票所涉的兩份貸款合同(契約)簽訂日期分別是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並不是1994年4月13日。第二,該兩案所涉款項在1994年4月13日只有一筆600萬元,並非「多筆」。可見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向法庭提供的《貸款逾期通知書》,根本不能作為該兩案訴訟時效中斷的憑據。

五、(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兩案,審判程序似有欠妥之處,應予糾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才適用簡易程序,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兩案時,均采用獨任審判的簡易程序,與有關法律的規定有悖。

綜合上述各點,本申請人認為︰

第一,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分別在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貸款合同上簽名蓋章,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申請人並沒有向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貸過款,真正的借款人是被申請人安延公司,真實的借貸行為是發生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與被申請人安延公司之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兩案所涉及的貸款合同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該民事行為不成立。

第二,本申請人于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貸款合同上簽名蓋章,是基于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口頭承諾︰「今後絕不會依此手續追究岸尾經濟發展公司還款,待應付深圳市人民銀行派出的檢查組檢查後就重新改過來。」這一承諾,反映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後來的借貸民事行為是虛假的,而且是違法的。同時,莊宇的承諾,是代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作出的,必須由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履行,本來不應該向本申請人提出還款主張,而應該把貸款手續改過來,恢復到是由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借款的真實事實上。

第三、(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兩案,真實事實是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借款7900萬元。該兩案在審理過程中,未能以事實為基礎,分清是非,即進行調解,違反了法律規定。當然,本申請人在處理該兩案的訴訟中亦有一定的過錯,就是在詐騙犯罪嫌疑人朱赤兒于訴訟期間作出全部欠款由其安延公司在短期內全部清償保證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在訴訟期間也表示︰「如能達成調解協議,可給予較長還款時間由安延公司籌款還債,以了結此事」等又哄又騙的語言誘導下,未能將本身所知道的真實情況在法*陳述清楚。誠然,本申請人知道的真實情況也很有限,因為主要的欺詐性行為是由兩被申請人共同做出的,本申請人不可能全知道。

本申請人並沒有向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雙方簽訂的兩份分別落款時間為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貸款合同及相關手續,是虛假的,是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及被申請人安延公司以欺詐的手段,使本申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署的;兩被申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作為無效民事行為處理。

鑒于以上所述,懇請人民法院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撤銷(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兩案予以再審,改判本申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被申請人湖貝服務社、安延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呈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看官︰岸尾經濟發展公司這篇《再審申請書》,全文的措辭顯然比工業村委的《申請再審書》要溫和得多,而且更有材料和證據,真的應了一句「有理不在乎聲大」。

夏天詳細琢磨文中的根據,其基本事實還是站得住腳的。而且它只說以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作為借款方的7900萬元的貸款是不真實的,沒有說岸尾公司拿出29棟房產抵押安延公司的4650萬元的行為不是岸尾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顯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夏天認為是實是求是的。因為當時湖貝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正式對外營業,岸尾公司的房產證就已經拿到了湖貝金融服務社人事部門的鐵櫃里。而在此前,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還簽訂了一份雙方合作開發汽車城用岸尾村房產融資的協議書,怎麼不是岸尾村的真實意思表示呢?

還有一個問題,也讓夏天陷入了長考︰「洪虎他們對自己做了五次筆錄,但在該申請書上只字未提,只在附件中作為證人而摘錄了證詞。那麼,專案組不在文章中寫上我的名字有什麼玄機呢?是疏忽了,還是有意的避開,以期我在決策應訴時做出對他們更有利的較大的回旋余地?」

而《再審議申請書》上提到的另一個公司——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因其擔保行為被說成是替罪羔羊,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他是通過擔保行為實現的得利者。但是,作為銀行方面則是有口說不出,因為只要一解釋,恰恰印證了岸尾村說的︰是銀行與金凱歌公司相互利用、相互勾結,作了虛假擔保。

夏天將該《再審申請書》復印了三份,兩個行長各一份,自己留一份,還剩一份準備給法律顧問郝文婷。以便待大家都推敲完原文後,開會研究對策時,有充分的應對準備。

也就是該材料分發給行長一個星期後的一天上午,夏天正在趕寫著準備中院開庭的《關于岸尾公司貸款的有關情況說明》,陳作業打電話給夏天︰「老夏,我現在在中級人民法院,你幫我查一下,一年前的一年期貸款利率是多少?」

夏天說︰「好的,你不要放電話,我馬上告訴你。」

陳作業說︰「我要準確的。」

夏天拿出文件夾,打開利率表,說︰「陳行長,是月息12.078 。」

陳作業重復著說了一句︰「12.078 月息。好了!」說完放下了電話。

夏天想道︰「估計是西湖春天證券經營公司的拆借案開庭了,陳行長在獨自忙這事。他被當年的同學折騰成著樣,也是不值。看來,還是‘少吃咸魚少口干’的好。」

好一個陳作業「在獨自忙這事」!說來也是,這筆業務從頭至尾都體現這一特點︰陳作業力主獨自拆出,資料檔案由他獨自保管,原來準備偷偷獨自收回,但現在卻變成獨自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簿公堂。有點一以貫之的是,這筆打官司的文書資料像拆借資料一樣,仍由陳作業自己獨自保管,因為他擔心問題外泄,若被人上達到總行,說句難听的話,若是只斷了他的三頓,處罰還是輕的。因此,這事除了作為一把手的王顯耀知道外,夏天也只因王顯耀提點了一下,了解個大概。而要解決問題,只能由他自己一個人著忙。不僅如此,整天還神經兮兮地擔心進一步東窗事發而身敗名裂。

夏天在繼續寫著準備打印的文件,由于王顯耀近來不是經常到支行來,夏天還叫韓小妞編好了文號,只待行長簽發後就立即打印成文。當時的文稿是︰

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文件

深市銀湖字(1998)第056號

關于寶安岸尾公司貸款的有關情況說明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我行(原湖貝金融服務社)于1994年4月至6月貸款給我行的股東之一的深圳市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並提供舉證材料(見附件)。

一、貸款有關情況。

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和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因合作籌建汽車城項目缺乏資金,于1994年4月至6月間向我行累計貸款21550萬元,其中,1、以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名義貸款4650萬元,用岸尾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29套房地產建設權作押。2、以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名義貸款16900萬元。首次簽合同時,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以呈報寶安規劃工土局核批的岸尾村工業用地15.5萬平方米作抵押。在具體操作中,因為該地塊沒有交清地價,無法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時,我金融服務社考慮到與岸尾公司的股東關系,采取一邊貸款,一邊辦手續,一邊催還款的辦法操作。截至1994年6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前來稽核時,岸尾公司在我行的貸款余額仍有8900萬元,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于1994年7月12日下達稽核結論指出︰「抵押物不實。你社貸款給岸尾公司18筆貸款,金額16900萬元,6月20日余額8900萬元,是以土地作抵押,但無土地使用證及紅線圖。」此後,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確實也想了不少辦法,采取措施,防範風險。在8900萬元貸款余額中,采取的補救措施有︰ヾ以存入發展銀行的1000萬元企業存單質押貸款1000萬元(存款到期已兌付還款)。ゝ以安延公司78輛商品車質押貸款2000萬元。當時扣下三證和車鑰匙在銀行存放(後因海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走,服務社又與岸尾公司和安延公司商量尋找新的擔保人。1995年6月14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岸尾公司和有定期存款的中山市某公司簽訂擔保合同,覆蓋原合同。ゞ剩余5900萬元貸款,由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和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簽訂擔保合同,並詳列了擔保貸款的清單,以此覆蓋原土地抵押貸款合同。上述補辦手續的過程是根據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為防範風險,在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辦理的。是對岸尾公司借款還款後的余額進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據數額高于合同數額不奇怪。

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于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換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領導班子。更換前,服務社原負責人多次與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凱歌公司商量進一步充實抵押手續。岸尾公司從未對貸款提出異議。此前,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稽核組于1994年6月以專項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對貸款持肯定態度。湖貝支行新領導班子到任後,多次約請了岸尾村委兩屆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前來商量還貸事宜,雙方均氣氛融洽,頗具誠意。起訴前,我行于1997年8月19日送達(97)03號《深圳市民銀行貸款逾期通知書》,岸尾公司亦辦理了回簽確認手續。在法庭調解的過程中,參加調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對借款不持異議。

二、舉證附件清單︰

1、貸款給岸尾公司帳戶的根據(借據收方憑證18張);

2、1995年4月30日還款400萬元的憑證一張;

3、岸尾公司劃款支票13張;

4、岸尾公司是湖貝金融服務社股東的證明材料一份︰

5、岸尾公司與安延公司關系的證明材料兩份︰寶安區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的批復;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的合作合同。

6、貸後檢查催收材料兩份︰1995年6月10日更換擔保合同;1997年8月18日逾期通知書。

7、原借款合同七份;

8、銀行進帳單12份。

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下午,行長室人聲鼎沸,兩個行長和郝文婷均在。這是因為陳作業和郝文婷參加了上午中院開庭的湖貝支行與西湖春天證券經營公司拆借案的庭審,回來後集中在一起,一是向王顯耀這個當家人匯報案情,二是商量行止。

王顯耀听完郝文婷的庭審介紹,心里顯然很不高興,擔心這宗有手尾的案件遲早會纏上身。

夏天在走廊上能看到行長辦公室的動靜,以為他們聚在一起是一個機會,正好討論岸尾公司的再審問題。于是,他拿了寫好的文件便往行長室走去。

在行長室里,陳作業和郝文婷並沒有像往常一樣坐在王顯耀大班台的對面,而是在作為會客室一部分的真皮沙發的對面,也就是王顯耀座椅位置的較遠的側面。

王顯耀看到夏天到來,在不動聲色地一邊用鉛筆在本子上寫著什麼,一邊對夏天說︰「坐吧。」

夏天看見王行長無精打采地在寫著什麼,估計心情不好,自己坐在沙發上,與郝文婷、陳作業互為對面。這時,王顯耀開口問道︰「老夏,有什麼事?」

夏天說︰「我看到郝律師也來了,正好議一下岸尾公司的再審的事。我寫了一個說明,行長看行不行,如果行的話,打印好後給法院送過去。」

王顯耀對夏天說︰「我對當時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的情況並不了解,先給陳行長看看。」然後,他又對郝文婷和陳作業說︰「要不,你倆看一下。」

夏天對王行長的講話很感意外,估計他一定踫到什麼難言之事,已經表現出放棄對該案的再審。于是,夏天把文稿遞給郝文婷。

郝文婷接過夏天的文稿,看後遞給陳作業,而陳作業則無心看下去,翻了一下,便拿在手上了。

夏天對郝文婷說︰「郝律師,你的看法呢?」

郝文婷說︰「哎呀,這事能不說,就不說,我看盡量少說。」

夏天把目光轉看向陳作業,陳作業也回答說︰「我同意郝律師說的,盡量不說。要對方舉證。」

夏天听後心里有點不高興,說道︰「大家知道這個案子是通天的。對方的證言、證據已經舉在法院放著。要是真的到了法院庭審的時候,我們這邊便沒有人會說話的了。我寫的這個東西,一是根據法院孫小姐找我聊案情的時候的側重點作一些解釋,二是針對岸尾公司提出的要點,把死馬當成活馬醫。我的看法,現在不是從理論上談論要如何、如何從簡,而是在實踐上看,寫在里面的東西哪個行?哪個不行?日後對我們有什麼影響?要刪簡什麼內容才比較合適?等等,也就是從法律的角度把關的問題。這不是應對一般的經濟糾紛,要不要答辯對我個人也沒有什麼影響,完全由行里定。啊?」

王顯耀听到夏天講話的意思,好像埋怨行長不管事、不作為,于是,停下一直忙著的筆,對夏天說︰「拿給我看看,你再將情況說說。」

夏天說︰「對方已經舉證借款是假的,而我們則憑現有材料說這是真的,因此我們也要舉證。在這些可以拿出的證據當中,究竟哪個可以給法院,哪個不給?行里要決定。」

王顯耀翻到舉證部分,當即將錢打到安延公司的進帳單一項圈掉了。然後,王顯耀說︰「材料再給陳行長看一下,完了我再看看。」

陳作業不願意再看,說︰「我看過了。」

結果,王顯耀詳細地看了一回,用手中的鉛筆寫了「同意」兩個字。寫完後,王顯耀問夏天︰「這是應法院的要求寫的?」

夏天說︰「不完全是。法院要求支行書面解釋合同7900萬元,而借據8100萬元,是怎麼一回事?那麼,現在從通常的最簡單、最小化來說已經說不清楚,沒有辦法才從最大化去講。要講到三個更換合同關系,對法院了解當時情況有好處。」

王顯耀說︰「我看可以,這樣也能說清楚合同與借據不一致的情況。但是,要改一個詞,將合同的‘更替’、‘更換’的說法,改為‘重簽’。」

夏天說︰「好的。」

這個月的月底,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對岸尾公司貸款糾紛案的再審裁定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1998)深中法審監經字第4、5號

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下稱岸尾公司)與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貸款糾紛案,業經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書,並已發生法律效力。岸尾公司不服該調解,向本院申請再審。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該二案進行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院長︰×××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湖貝支行的領導班子對該裁定書所述及的老貸款倒沒有什麼大多的考慮,因為這與他們的責任沒有太大的牽連。反觀作為副行長的陳作業的言談舉止,好像倒是更加希望湖貝支行在這方面敗訴,因為這樣一來,原湖貝金融服務社的法人代表莊宇便要承擔瀆職的罪責,可能要坐牢了。人們怎麼也弄不清楚,這陳作業與莊宇才共事了一年,為什麼結下了那麼大的梁子,非要置人于死地而後快呢?能說他因為年輕,沒有社會經驗,所以,處理事情便不知深淺的理由解釋得了嗎?

在政法部門偵查安延公司詐騙案進入實質收官階段的同時,另一個頗具黑社會色彩的經濟糾紛案也進入了尾聲︰

一天下午,夏天正在辦公室看當天的《深圳特區報》,忽然在廣告版看到龍崗區人民法院刊登的公告,該公告稱︰

家樂大酒店的各債權人︰

家樂大酒店的260名員工與該酒店因工資爭議一案,員工已依據生效的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深龍勞仲案字(1998)第×7號仲裁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執行,另本院受理的吳南生、李榮等原告訴該酒店欠款系列案業經審理終結。現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該酒店內的全部資產並進行處理,敬請該酒店的各債權人盡快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以便保護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夏天看到這突如其來的消息,頓時感到︰原來區大郎故作姿態在法院一審開始時變生花樣,在二審時又裝模作樣提出種種不是,目的只是拖延時間,好為他轉移財產找到必要的時間和空間。而且從法院的公告看來,該酒店已經賴債不短時間了。你看,導致整個酒店260多名員工通過勞動仲裁要回工資,少說也是拖欠了八、九個月的工資才有可能對簿公堂。那麼裁定下來後,又會經過一段時間,酒店拒不執行,才上到法院強制執行。這樣算起來,應該是一年多以前就考慮溜之大吉了。而這個時間正好是我行的一審判決勝訴的時間。可見這個區大郎的心計之深,用心之良苦。

夏天準備向行長提出來,馬上與龍崗法院取得聯系,申報債權。

于是,他拿出紙筆,寫了一個文件清樣,第二天,當王顯耀來到支行後,跟他做了匯報,王顯耀表示同意,簽發了該文,其文如是說︰

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文件

深市銀湖字(1998)第060號

關于對家樂大酒店主張權利的申請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貴院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公告家樂大酒店的債權人主張權利,我行作為該酒店的債權人之一,對此深表感謝!

我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曾于1994年11月貸款540萬元給家樂大酒店,因該酒店到期拒不還本付息,我行于1996年9月對該酒店提起訴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依法判決我行勝訴。但家樂大酒店為拖時間以不服一審判決為由上訴省高院,省高院于本年七月終審裁定︰駁回家樂大酒店的上訴,維持原判。

現根據兩級法院的判決,我行申報債權︰本金540萬元,利息截至1998年6月20止為3224064.69元,合計本息8624064.69元。盼請貴院本著維護正常金融和經濟秩序的精神,依法確認我行債權主張並參與對查封財產的分配。

特此申請。

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文件印好後,夏天帶著任爾為趕到了經辦此事的龍崗區法院下屬的平湖法庭,遞交了相關證據和文件。經辦法官十分熱情接待了作為債權人的夏天一行。

夏天很真誠地問道︰「听口音,法官是北方人,您貴姓?」

這法官也對夏天產生了好感,說道︰「的確不是廣東人,免貴姓練,名叫躍進。」

夏天笑著說︰「您的大名起得挺好,有時代特征,是出生在1958年大*進的歲月了?」

練法官說︰「沒錯,我就是那個年頭的副產品。對了,我還沒有問你姓啥?」

夏天說︰「我姓夏,出生在大煉鋼鐵的年頭。當年我的父、母親都在煉鐵爐旁,看著那爐火發呆,溫度很高,我出生後,就管叫我為夏天。比你早一年趕上了那個時代。」

練法官听後,哈哈大笑。後來問道︰「你們單位怎麼跟家樂大酒店沾上了呢?」

夏天說︰「這事說來話長。現在主張債權還有什麼希望嗎?」

練法官拿出一份資料,遞給夏天說︰「你先看看這個吧!」

夏天隨即看到,這是一本關于家樂大酒店的資產評估報告書,該書寫明︰該酒店現值人民幣1200萬元。夏天說︰「那還不賴呀!」

練法官說︰「你再往下看,你就知道連合作方的村委都被這區大郎遛了一回,最要命的是村委與他以合作的方式辦起了酒店,一個出房產,一個出錢,合作期限是二十年。房產是村委的,當初說區大郎要投資800萬元進來。你看,在1200萬元的評估現值中,村委的房產1010萬元,而酒店設備只有不到200萬元。現在合作了五年,以酒店的名義欠了一的債,拍走人了。現在,還不是要村委承擔善後責任。當初合同規定村里每年收他50萬元的合作利潤,就是出租這些房子的租金也不止收到這錢。現在,就是把五年的分成利潤全部退出來,也不夠支付員工欠薪,其他債務就更難辦了。」

夏天和任爾為听了法官一番話,對區大郎空手套白狼的功夫和鑽法律空子纏斗避債的手段,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看官!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就這樣接二連三地在舊貸款方面出現新問題,真的讓人目不暇接。正是︰

剛被赤兒耍了耍,又讓大郎玩一把;

殊途同歸似曾識,數億公款歸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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