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血的城市 無恥判決 (2)

作者 ︰ 鐵血無情

第1章一今日宣判

第9節無恥判決(2)

再說有證據證明張浩沒有參與,那真是一句混賬話!秦玉知道問題出在女兒秦月的證詞上,因為當時秦月面對警察的詢問,她非常地抵觸,不願回憶那段痛苦、可怕的經歷。她精神上受到極大的刺激,處于極度驚恐的狀態,腦子里一片混亂,

要不是當時秦玉和他的妻子在一旁耐心地安慰勸導,秦月根本就無法向警察描述當時受到虐待的情景,但是她的回答也是斷斷續續、含糊不清地,她不可能清楚的記得當時有幾個人她了,是誰她了。所以無法證明張浩是否過她。當時秦月的證詞許多地方要靠現場的物證、人證以及警察的推理來進行印證。沒有想到這竟成為張浩月兌罪的理由。

至于張浩父母給秦月的3萬元賠償費,是因為當時秦玉一下子拿不出這麼多錢給女兒住院看病。他父母知道以後,主動拿出來的。秦玉當時沒有多想就收下了,因為當時法院起訴那5人的罪行時,里面就帶有民事賠償,包括給秦月的醫療費和住院費。他父母給的3萬元不過是提前給付了而已,這是他們應該拿出來的,是贖罪而已!再說3萬元也不夠秦月的醫療費及住院費呀,秦玉自己還拿了2萬多呢。

不料在秦月出院以後,張浩的父母就拿出一份關于認可張浩積極救治賠償的協議讓秦玉簽字,妄圖來獲得給張浩減刑的憑證依據。但當時就被秦玉嚴詞拒絕,從此以後張浩的父母就再沒有拿出一分錢給秦月。秦玉沒有想到他父母這麼有心機竟然買通關系把這作為月兌罪的一條——積極賠償被害人。

秦玉做夢也沒有想到法院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對張浩做出緩刑4年的判決,秦玉認為張浩沒有對他的罪行受到應有的懲罰!因為這相當于他沒有被判刑,只不過被簡單的警告了一下!因為張浩在法院宣判以後就可以當庭釋放回家過年了!他可以跟正常人一樣在外面自由自在的生活,不用進監獄受罪了。

此判決對他唯一的約束就是在這4年內,他不能再有違法的事情發生;如果有的話他就會罪上加罪、予以嚴判!但是如果他在這4年里,安分守己沒有犯事,他就可以高枕無憂、逍遙快樂了!

刑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秦玉覺得應該刪掉後面這句話,「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那些受到欺辱和傷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保護那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因為(搶劫、、殺人、欺辱弱小)這些罪行都是不可饒恕的,

那些受到欺辱和傷害的未成年人因為他們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缺乏應有的反抗能力及應對方法,他們往往容易受到威脅恐嚇和傷害,而事後迫于婬威,害怕報復。受害的未成年人往往選擇沉默、忍受而不敢去報警抓人,這也使得那些流氓地痞更加有恃無恐的欺辱那些未成年人。而那些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他們的心智和身體才真正的沒有發育成熟,他們受到的傷害對于他們的身心健康影響更為嚴重,也許一輩子都在他們心靈上留下陰影。所以他們應當受到保護。

而那些犯(搶劫、、殺人、欺辱弱小)罪的未成年人,因為一個未成年人能夠對受害者做出以上令人發指的罪行來,就不能簡單的按年齡把他們歸為未成年人了,因為他們的心智已經跟成年人一樣成熟了,他們敢做大多數成年人都不敢做的事情,就是(搶劫、、殺人、欺辱弱小)。如果現在對他們不加以嚴懲法辦,那麼他們長大以後就會更加肆無忌憚、無法無天了!所以對于他們的定刑標準應該適用于成年人的定刑標準,而不能以他們的年齡還未到法定年齡或者以他們年輕氣盛、心智發育還不成熟為借口給他們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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