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啊孩子 正文 154山重水復懷疑無路,柳暗花明激動歡欣

作者 ︰ 肖遠征

話分兩頭,各敘一方。

卻說深圳中院開庭審理了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主張的與湖貝支行的貸款糾紛再審案後,發現從朱赤兒處取回的原出帳于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帳上的原始借款借據的金額與湖貝支行主張的貸款金額少了350萬元。深圳中院為了理清究竟在哪兒出錯,要求湖貝支行補充證據。但是,事情反映到王顯耀、陳作業那兒,大家也不知道這個證據要從哪兒補充到法庭去,人人都是一臉茫然。

這也不能怪湖貝支行現任領導把這筆有一億多本金的貸款不當一回事就放棄了,因為他們遇到的借款人朱赤兒是一個有心計的空空妙手中的佼佼者。照他自己的話來說,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都怕他。就連小的也認為,真是這樣的。試想,你是一個借了錢壓根兒就不還的主兒,見凡開銀行的、放債收息的,就好像開飯館的踫上一幫黑社會的白吃,不但不給錢,還要伺候好,誰見了不怕?而湖貝金融服務社方面與之打交道的莊宇、徐東海等貸款決策、經辦人則是剛剛在開放的金融天空下,就像那啼聲初試的小雀兒,他們在朱赤兒的教練示範之下干起了「存貸掛鉤」發放貸款的業務,也是在他的要求之下改了安延公司的借款帳。所不同的是,湖貝金融服務社的改帳是真改,改完之後,把據以記老帳的憑證一股腦兒匯集在莊宇辦公室里,而莊宇生怕這些憑證日後帶來禍根,也是一股腦兒用碎紙機打得粉碎。然後,好像掩耳盜鈴者一樣,松了一口氣地對自己說︰「這事就再也沒有人知道了。」

而朱赤兒卻在起事之初就不是這樣想︰在貸款出帳的時候嘴上說的是抵押,但實際是抵而不押,只把東西放在金融服務社的鐵櫃里,哄你把錢借出來給他花。以至後來說抵押的土地沒有紅線圖;說抵押的汽車被海南島的生產組裝廠家來了六、七十個司機一溜煙開回島上去了;當要改帳的時候,他也是嘴上天花亂墜說得如何如何的好,當金融服務社真的上了圈套,把帳改了,他在表面上也把安延公司的帳和岸尾公司的帳重做了一遍,好像與金融服務社的帳吻合了。而私下卻把換下來的原來的借據偷偷地用牛皮紙包好,再外加一個塑料袋裝了,捆扎結實了,拿到中山市保管起來。到了大家撕破臉皮要還錢的時候,他便拿出來派上用場了。這樣一來,好了——錢不用還了,當事人一個個都不清不楚,人人自危。——這是所有當初參與改帳的人所始料不及的。

話說深圳中院審監庭的孫萍小姐打電話給夏天催了幾次補充證據,夏天請示行長得到的正式答復是不再舉證,以此轉告法庭後,合議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認為︰既然湖貝支行無法推翻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新證據,那麼,就只能以岸尾公司的新證據確定貸款金額。據此判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再審得值。于是,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形成了判決文書。擇日通知當事各方領取。

「汪洋,你來一下我辦公室。」陳作業用內線電話通知汪洋。

汪洋來到陳作業辦公室後說︰「陳行長,你找我?」

陳作業說︰「是,我要你寫一份給總行電腦部的報告,請總行給我們行產品開發部設計一套新業務開發的管理程序。……」

陳作業的話還沒有講完,汪洋不高興地說︰「這是產品開發部的事,他們有很多大學生,為什麼要我寫?我有很多工作,又有存款任務。」

陳作業提高聲調說︰「汪洋,你們兩個部門怎麼分得那麼清楚,多干一點都不行?」

汪洋頂嘴說︰「每個人的工作任務擺在那里,沒有完成任務,不但沒有工資,還被認為表現不好。誰願意多管閑事?」

陳作業氣呼呼地說︰「算了,我自己寫!」

汪洋知道沒有自己什麼事了,也氣呼呼地離開了陳作業的辦公室。

這天中午,總行資產防損部的陳山石科夏天,夏天復過機去,陳山石要求湖貝支行要補充上報請求中院執行案件的相關內容。夏天根據昨天與陳作業交談的結果,向陳山石匯報說︰「登報查找財產的增加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擬審計的增加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

下午,夏天回到行里,列出了安延公司的相關企業,向陳作業請示工作。不料,陳作業的想法又變回了協商前的態度,他對夏天說︰「安延公司的企業可能已經資不抵債了,審計沒有多大作用。」

夏天說︰「我是按照昨天我們兩人商議的意見往上報的,如果安延公司沒有什麼了,那麼,他那兩家在別的行貼現了那麼多錢的企業,總可以作為審計對象吧?」

陳作業不耐煩地說︰「那就報那兩家吧!」說完後,他又說︰「老夏,你們資金信貸部和產品開發部最近兩個月好像分得太清楚,一張表也要部門領導批準了才做。你和老徐不要把界限分得太清楚嗎!你看,今天我叫汪洋寫一個報告給總行,汪洋都不願意干。」

夏天直截了當地說︰「我看你是比較喜歡這樣搞的。部門和部門之間有不和諧的聲音好像對行長來講不是壞事,這里哄一下,那里壓一下,好控制。」

夏天講這幾句話的調門並不高,語速也控制得比平時慢。但是,陳作業听出夏天話中有話,臉上霎時紅了少許。

夏天看了陳作業一眼,繼續批評他說︰「有些事不照路子,被人利用。」說完,離開了陳作業辦公室。

夏天這幾句話,當天下午就傳到了王顯耀的耳朵里。

第二天上午,夏天來到王顯耀辦公室,將寫好的對深圳建華公司系列貸款處理建議交給王顯耀審定。

王顯耀看了文稿,簽了同意的意見後,將文稿退回給夏天。然後說︰「老夏,我最近老是睡不好覺,一躺在床上左臉就開始似痛非痛的很不舒服。有時又好像陣發性地跟刀割了一樣難受,但幾分鐘後又沒有事了。原來一天就這麼折騰兩三次,現在次數多了,有時候剛剛入睡,又開始疼痛起來,就鬧醒了。」

夏天同情地說︰「行長的身體還是要注意,你的病究竟是三叉神經的問題還是神經官能癥?要是後者則很麻煩,我曾經踫到一個病友,是鋼鐵廠的工人,平時能吃能睡,但是只要一到廠里的高爐旁就不能工作了,人們說他是好吃懶做。後來,到了廣州幾家大醫院,用儀器檢查也沒有查出有什麼病,最後搞出了一個名詞,叫做大腦植物神經紊亂,在中醫院住著。我曾經看到過另一個病例,那是在我在十八歲當農村干部管理大隊合作醫療的時候,有一個干部也就是患這個病,發展到後來歪了嘴巴,最後還是醫好了。當時在農村的干部,沒有多少錢用于治病,他也沒有花很多錢就醫好了。怎麼樣,你敢不敢吃我開的藥?」

「可以試試。」王顯耀半信半疑地說,末了又開玩笑說︰「你也許是我的救命恩人也未可知。」

夏天笑著沒有再搭話。

這天下午,夏天召開資金信貸部會議,會議一是對前一段部門工作的總結,二是對本月工作的安排。在談到春節後的工作時,夏天說︰「春節後大家是動起來了,都有一種願望努力把工作做好,這是應該肯定的。在完成存款任務方面,增加比較大的是高尚同志,她利用工作的空隙發動存款,兩次就挖掘到100萬元的增量。這說明什麼呢?說明只要我們重視起來,還是很有潛力可挖的。另一方面,我們在貸款審查崗位上也取得了成績,前幾天我們又堵住了產品開發部報上來的一筆企圖利用假抵押、假公章騙取貸款的業務,為支行的信貸資金安全做出了貢獻,當然,也保護了經辦人的安全。在這件事情上,老徐是有責任的。我要強調說一下,我們在這里把關,只要產品開發部再這樣不倫不類地開發他們的‘新產品’,他開發一單,我就堵一單,絕不讓這種目無法紀、唯利是圖的案件在我的眼皮底下發生並成為現實。」

夏天說到這里,板起臉孔,看了在座諸位一眼,只見汪洋紅著臉,好像還為自己當初寫了同意貸款的意見而內疚。

接著,夏天談了四月份的工作安排。

會議行將結束的時候,夏天辦公室的座機響了,來電的是深圳中院的孫萍小姐,她告訴夏天︰「你們行與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貸款糾紛再審案的判決書已經出來了,你們過來領一下。」

夏天說︰「好的。明天上午,我派人過來,你在嗎?」

孫萍說︰「在,派人過來取吧。」

放下電話後,夏天對任爾為說︰「明天上午,你到中院審監庭孫萍法官那里,拿判決書。」

任爾為機靈的大眼楮閃了閃,問道︰「岸尾公司的案子判下來了?」

夏天平靜地說︰「判下來了。」

散會後,夏天在會上講的關于徐東海的內容正像夏天當初預料的那樣,很快反饋到王顯耀和徐東海的耳朵里。夏天樂得其所,在觀察著他倆的應變態度。

王顯耀听到消息後,聯系到昨天陳作業跟他說的話,覺得這事要處理了,如果再放任不管,支行就要亂套了。于是,他思考了幾天,在考慮著從誰開始下手,怎樣開始談起。

夏天接過任爾為從深圳中院拿回來的審監庭的再審判決書後,在辦公室全神貫注地閱讀著︰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8)深中法審監經字第-號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

地址︰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華,該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羽大海,廣州市外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再審人︰

原審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該行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夏天,該行信貸部主任。

原審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

地址︰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審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不詳)

法定代表人︰周凱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非,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列當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案,業經本院于1997年11月20日(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書,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下稱岸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199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1998)深中法審監經字第4-5號民事裁定,決定對該二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申請再審人岸尾公司、被申請再審人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下稱湖貝支行)、原審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下稱安延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送達開庭傳票後未到庭。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再審查明︰1994年3月至6月初,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下稱服務社)違反金融管理有關規定,在無資信調查、無擔保、無抵押,甚至不簽訂借款合同情況下,以借款借據形式,先後分18筆,貸給安延公司人民幣16400萬元。同年6月上旬,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下稱市人行)組成工作組,派駐湖貝金融服務社對安延公司擾亂金融秩序所涉及的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湖貝金融服務社當時的負責人莊X為了逃避上級主管部門的查處和監管,與安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兒互相串通,商議對策,決定將安延公司在服務社的借款進行分解和改換,提出把安延公司的借款改以岸尾公司名義貸款。隨即找到岸尾公司法人代表及岸尾村負責人,服務社向其表示︰由岸尾公司先出具手續將安延公司在服務社的貸款換到岸尾公司名下,待市人行工作組檢查過關後,即重新改為安延公司貸款,保證今後不會向岸尾公司追討該債務,決不會給岸尾公司及岸尾村集體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安延公司則以不改帳,將取消安延公司在岸尾村的建設計劃,由此造成損失由岸尾公司承擔為要挾,迫使岸尾村答允了服務社和安延公司的要求,于1994年6月20日,與服務社簽訂了18張借款借據和兩份貸款合同,以此承接頂替安延公司向服務社所借的16400萬元借款。經查,岸尾公司所簽的18張借據與安延公司上述所簽的18張借據每筆借款時間和金額(除一張由原來的500萬元改為1000萬元外)均相一致。兩份貸款合同,一份為《抵押貸款合同》,金額為人民幣萬元;一份為《擔保貸款合同》金額為人民幣5900萬元,擔保人為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金凱歌公司),該公司也是在服務社許以重利才答應充當擔保人。該兩份合同的金額7900萬包含在18張借款借據16900萬元中。服務社憑籍與岸尾公司所簽的借款借據、合同以及由其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改帳手續,蒙混過了市人行工作組的檢查和懲處。1994年7月,安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兒被公安機關羈押,1995年7月,湖貝金融服務社被市民銀行接管。安延公司未能歸還服務社的借款,岸尾公司頂替借款的帳也未改回到安延公司。湖貝支行于1997年10月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岸尾公司承擔兩份貸款合同的本金及利息,要求金凱歌公司承擔其擔保責任。

本院受理該二案後,查明岸尾公司貸款的真正使用人是安延公司,貸款實際投入到「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中。安延公司于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稱︰如果岸尾公司在銀行限期的1998年8月30日前不能償還該二筆貸款。我公司願交出「安延汽車城」的部分物業作為抵押償還物交由銀行(湖貝支行)處理還債。為此,湖貝支行于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安延公司為被告。本院支持湖貝支行的申請,將安延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1997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如下︰岸尾公司尚欠湖貝支行貸款本金1800萬元和5700萬元(兩合同各扣除了已還的200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國家規定計算),于1997年12月30日前各還500萬元,以後每月30日前還500萬元和1000萬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還清余額。金凱歌公司對5700萬元在1997年8月30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安延公司對岸尾公司欠湖貝支行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20000元由安延公司承擔(安延公司應逕付湖貝支行)。調解生效後,岸尾公司以借款借據、貸款合同是虛假的,調解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前述的(1998)深中法審監經字第4-5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本院再審又查明︰安延公司于1994年5月23日歸還服務社人民幣900萬元、6月2日歸還500萬元、6月10日歸還4000萬元、6月14日歸還萬元、6月17日歸還700萬元。5月14日安延公司存入1000萬元定期存款到服務社,後該款被湖貝支行扣劃用作歸還借款;安延公司另行還400萬元給湖貝支行(湖貝支行已認可)。以上合計,安延公司還款人民幣9400萬元,其中4650萬元用于歸還其他貸款(已另案處理),4750萬元用于歸還本案借款;尚欠湖貝支行人民幣11650萬元借款及利息。

本院再審認為︰安延公司向湖貝金融服務社借款人民幣16400萬元的事實,不僅雙方認可,而且有借款借據及有關憑證印證,因此,雙方之借款行為應予確認。安延公司在本案的借款業已歸還4750萬元,尚欠11650萬元的借款本息應繼續歸還。服務社為了規避其自身的違規貸款行為,事後與借款人安延公司惡意串通、共同策劃。采用虛假的承諾和要挾手續,迫使岸尾公司、金凱歌公司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與服務社簽訂虛假的、金額高達一億六千余萬元之巨的借款借據和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以此頂替安延公司的巨額借款,應付上級金融主管部門的檢查。其後,又以該虛假證據訴至法院,致使原審作出錯誤調解,其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金融管理法規,而且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因此,對服務社及安延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罰款處理(另作罰款決定書)。由于服務社于1995年7月被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接管,故服務社在本案中的權利義務應由湖貝支行承受。岸尾公司、金凱歌公司與服務社所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是在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為,岸尾公司實際並未取得和支配合同項下的款項。因此,岸尾公司不應承擔本案借款人義務,金凱歌公司也不應承擔本案擔保人義務。但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森林和金凱歌公司在本院應訴期間,不僅知情不報、隱瞞真實情況,且與服務社、安延公司就虛假證據達成調解承諾還款,其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司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因此,對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森林和金凱歌公司也應依法予以罰款處理(另作罰款決定書)。本院原審調解在程序上雖符合當事人自願原則,但所認定的事實是當事人提供的虛假證據確定的。其調解結果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該調解內容違法,應予糾正。據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三)、(四)、(五)、(七)項及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

二、安延公司應歸還湖貝支行借款人民幣11650萬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岸尾公司、金凱歌公司與服務社在本案中所簽訂的借款借據、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上述給付之判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費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五份,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欣然

審判員︰孫萍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判員︰李國華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說道︰「基本事實是有的,這就是改帳,把岸尾村拉進來。但是也有一些說法是不客觀的,其一,像判決書提到貸款給安延公司16400萬元,實際上是21550萬元,為什麼會有這個差額呢?因為法院在銀行沒有再舉證的情況下,把已經還的9400萬元,將記在安延公司帳上的、從未改帳的4650萬元,作為還了再記新帳處理,這樣在岸尾公司帳上就少了4650萬元的累收數,反過來倒算其累計放款數也同樣少了4650萬元。另一個原因,是在改帳的過程中,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對仍在帳上的余額進行分帳,對已經還回來的原始借據,就沒有再在帳頁上重抄一遍了。因此銀行也確實拿不出當年已經還掉的借據。其二,安延公司帳上掛著的4650萬元,就是原始記錄,岸尾公司拿出29套房地產來抵押就是他們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是事後改帳才同意抵押的。早在1994年1月22日(當時,湖貝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成立),岸尾公司(甲方)就與剛成立的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書》,‘甲方同意將產權屬于甲方自己所有的三十棟廠房為乙方對外作抵押擔保融通資金或實物用。……乙方以……總額5%計算付給甲方擔保費……’,雲雲。誠然,抵押登記手續是人民銀行檢查期間辦妥的,這也應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其三,從實際效果看,金凱歌公司是這件案子中的受益者,靠著一個沒有什麼資產的公司覓上了為人擔保的活計,從而撈到了市民銀行上千萬元貸款本息後不知所蹤,這是法院所不知道的。」

夏天將判決書復印了三份,拿了兩份到了行長室,夏天看到陳作業也在,將判決書分別給到兩個行長手里,對他們說︰「岸尾公司的判決書拿回來了,我看了一下,還是有點問題的。」

王顯耀問道︰「對我們最不利的是哪一塊?」

夏天說︰「安延公司帳上的4650萬元貸款是原始憑證記的,一直沒有動過的,當初岸尾公司用來抵押的房子也是在金融服務社還沒有開業就拿來要為老朱搞貸款抵押的。你說,這還不是岸尾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況且,我們還有他們兩公司在1994年1月22日簽訂的抵押合同,他們還約定收擔保費呢!他們簽這個合同的時候,湖貝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成立。另外,貸款出帳後辦妥抵押登記也應該受法律保護。現在判這塊已經另案處理的也無效,好像比較勉強。」

王顯耀說︰「老夏,你負責將這個事向總行資產防損部匯報,看他們的意見是要上訴還是算了。注意要他們給個文字根據給我們,這是大事。」說完後,他看著陳作業,說︰「另外,作業,明天叫郝文婷來一下,我們幾人推敲一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這判決書能接受嗎?二是安延公司的後續問題怎麼整?要拿出一個方案。」

陳作業附和說︰「那就定在明天上午吧。」

夏天一听,覺得行長又變了口風︰這案子一審結,又要繼續追查安延公司的財產了?心里也感到高興,因為深圳中院已經為支行查封了安延公司購置于千匯大廈的部分房地產。只要行長動起來,當年就可以實現拍賣變現。

第二天上午,王顯耀、陳作業、郝文婷、夏天四人在行長室熱烈討論中院的判決書,最後形成一個傾向性的意見是︰因為支行也不太敢舉證,法院依對方的證據推測當時情況,有點錯失難免。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並帳後,竟然少了350萬元貸款余額,銀行被社會上公認為鐵帳,這個差錯出在什麼地方呢?

王顯耀對陳作業說︰「作業,搞帳務你內行,你和譚飛燕、吳冬梅把這事查清楚,如果真是這麼回事,也要給總行寫一個報告,看他們的意見怎麼處理。」

陳作業有點揶揄地說︰「好吧。莊宇這人也是,把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帳弄成了一團混帳。」

郝文婷和夏天都笑了起來。

王顯耀對夏天說︰「老夏,你和郝律師推敲一下朱赤兒搞的新把戲當中,能不能讓我們抓到能過冬的螃蟹,弄點‘兩清’獎金花花?」

夏天笑著對郝文婷說︰「可以,我們要過冬就靠郝律師了。當然了,到時候領獎金也有你的份。」

後來,夏天和郝文婷通過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的協助,不但理清了安延公司為了避債而派生的三級公司的架構關系,還發現了安延公司新的征地和已經搞完三通一平的樁基工程。王顯耀、陳作業、陳大偉和夏天抽了一個下午,一起到該地塊觀摩了一番。

更為可喜的是,因調查連環公司、母子公司,再往上逆查,發現了千匯大廈的產權人竟是某省殘疾人基金會與朱赤兒的萬安投資有限公司共同投資建設的,而朱赤兒顯然看重這家名叫萬安的投資公司,在所有二、三級公司都沒有再用他的名字作法人代表登記的情況下,唯獨這家萬安投資有限公司仍然是他當法人代表。這家公司于1996年10月成立,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在他的九個子、孫公司13000萬元注冊資本中,也是注冊資本最大的一家公司。

夏天高興地對郝文婷說︰「現在的問題是︰某省殘疾人基金會是不是朱赤兒拿來作為幌子用的,或者根本就沒有出資,全是老朱的錢投資建設這棟大廈,就像當年岸尾公司對服務社投資入股一樣,只掛一個名。」

郝文婷面露難色地說︰「要將這事查清,變為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我看困難不少。」

夏天說︰「我看是有辦法的。第一層,安延公司把銀行貸款變成了興辦下屬企業的股本金,形成企業注冊資本,那也是從法律上認定了安延公司這家股東的投入,如果不是全資投入,它所持有的股權是可以轉讓的;第二層,新公司運作後形成了利潤和所得,累積了所有者權益,像萬安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了38層的千匯大廈,就算兩家投資吧,也應該產生一塊很大的收益,交了所得稅以後,就是股東的權益了。我們應該有法律手段讓這些收益還他的投資方所欠銀行貸款本息。」

兩人交換著看法,覺得眼前一亮,真的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哪!

話說徐東海看到夏天與王顯耀、陳作業這幾天忙忙碌碌,在行長室進進出出,也不知忙些啥?想到自己竟然無事可做,炒股票嗎,又沒有行情,俗話說︰不可逆市而為。這樣,心中一股酸勁又上來了。他找了一個借口來到行長室,與王顯耀套近乎。不料,正中王顯耀的下懷,開始了教徐東海的進程。

起初,徐東海根據別人轉述的夏天在兩次部門會議上的講話,在王顯耀面前訴苦,說夏天詆毀他的名譽,要行長做主。

王顯耀听他發了一通牢騷後,對他說︰「我總的要求是,你們兩個不要鬧矛盾,你這邊的看法我知道了,也不是什麼大事。夏天那邊我可以找他了解一下。然後,能不能在我主持下,你們都交換意見,把矛盾化解了?」

徐東海無奈地說︰「那最好。」

王顯耀說︰「老夏有老夏的缺點,但是他做人的品德是得到全行員工公認的,這點你要向他學習。就說你弄的兩單業務吧,我看了老夏寫的東西,也還是很客觀的。另外,我就弄不明白了,過去你做他的副手,他多次主持分配‘兩清’獎金,你一點意見都沒有。為什麼上次你們整個部門、包括你,都是那麼大意見?」

徐東海說︰「王行長,我們是少了一點。」

王顯耀沒有再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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